大连五一奖章、大连五一奖状日常授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五一奖章、大连五一奖状日常授予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五一奖章日常授予对象是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的职工;大连五一奖状日常授予对象是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种所有制、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包括处室、车间、班组。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随时申报大连五一奖章和大连五一奖状:
(一)在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省级大赛获得前两名、全国大赛获得前三名;
(二)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文艺、体育、教育、卫生、科研等方面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称号;
(四)本职工作有重大创新和突破,获得省以上明令表彰;
(五)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在某一单项工作表彰中规定授予;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大连五一奖章、大连五一奖状日常授予的程序是:基层工会申报;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和产业工会初审,填写《大连五一奖章、大连五一奖状日常授予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报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审核,提出授予意见;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 对日常授予称号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大连五一奖状和大连五一奖章及证书。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评定 大连五一奖章 大连五一奖状 日常授予
通知
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