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职工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并辅之以行政等措施。
        第二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政绩和部门负责人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 院共青团、人事、宣传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协助计生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教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七条 育龄夫妻应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终止妊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八条 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女教职工满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教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 7 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 日,男方护理假为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规定的相应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0 元。教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 10 元补助费。
        第十一条 教职工计划外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在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本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除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教职工,必须先申请办理生育指标后怀孕,办完指标后将申请审批表返回院计生办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生育后,必须及时到院计生办办理产假手续;产假期满返岗位后,及时通知院计生办。
        第十四条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广大教职工应认真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条款,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