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利,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学校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正确的政治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教代会工作,保证教代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教代会应支持并维护学校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学校行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研究并组织落实教代会决议与提案,尊重并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接受教代会的评议与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应经教代会审议后实施;教代会上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教代会复议,不应修改。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本校在岗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针对不同情况,可依据规定程序补选、更换、撤换、罢免本单位代表。
3、去世。
第十二条 任期内严重违纪代表,待违纪代表事实确认成立,其代表资格即刻罢免。
第十三条 本校教代会代表以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出任代表,可协商下达基层单位作为代表候选人,不占基层单位应选代表名额,但必须经所在选举单位选举通过,否则不能作为代表。
选举单位应在选举工作时限内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统筹小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条件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过后,代表资格生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包括:未被选为代表的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列席代表会议期间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与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做好群众工作,履行代表职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教代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制定工作条例,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审定的问题,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向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构成以教代会代表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在非代表中确定,但必须在教代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届中例会每年一次,开会时间一般为每学年上学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经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同意。遇有重大问题,由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召开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否则会议不能召开。离岗学习等,时间超过半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不记名投票方式,实施时采取何种方式,由代表采取举手方式表决通过,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决议应贯彻执行,代表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贯彻、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按各基层分会代表情况成立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组织本团代表认真反映本单位意见和建议,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针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按规定程序向大会提交高水平提案,提案征集工作应于教代会开会前一个月进行。各代表团应在开会前一周将提案汇总,把符合提案要素的提案呈送教代会提案工作负责部门(校工会办公室代收)。
第二十八条 一般提案由一人为主提出,三人以上复议,重要提案由一人或几人合作提出,十人以上复议。每次大会各代表团应该集中群众智慧,至少提交一份针对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后勤保障、民主政治、群众福利等影响学校发展的重要提案。
第二十九条 提案工作负责部门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确定立案。未立案的议案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条 立案的提案通过后,转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交给工会并转给提案人,征得提案人满意或谅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情况,教代会对提案进行评选,对优秀提案及其提案人予以表奖。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及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检查,认真汇报情况,检查后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报党委,并反馈给行政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工会负责提出代表检查工作的内容、时间、方式,经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针对学校方方面面工作,加强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建设校园政治文明。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学校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或热点问题,由学校行政公开校务,听取代表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内容、时间及参加人员由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专门会议筹备组织负责,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挂帅,成员由校工会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工会在筹备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7.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
6.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相关事项,确定每次会议的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9.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辞。
9.主席团、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记录。
第六章 工作机构
5、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不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6.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