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 日期 : 2010-11-30    

                                                              大教工[200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提案在履行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教代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或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部门,报请民主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个人和集体为教代会提案人:
    (一)教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
    (二)教代会代表团可以代表团或联团名义提出提案。
    (三)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包括案由、理由、建议或办法。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
    第十三条  提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表,书写字迹工整,可以附页。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团团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每次教代会筹备期间提出,也可以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三)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次例会前30天征集提案。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不记入大会提案,作为平日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根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对学校改革、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代表团与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一般应列为重点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的建议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确定承办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办理情况做出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二十二条  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各承办部门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联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委员会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谅解。
    第二十五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六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的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部门以强烈的责任心,提出和办理提案。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条件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情况属实,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应为当年提案的10%左右。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于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学校办公室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中专学校,原则上适用于中小学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大连市教育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3年9月28日印发)